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2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301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博望区丹阳镇董塘村王村村民组、前塘库村民组、高村村民组等集体5.922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6月5 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3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博望区丹阳镇董塘村王村村民组、前塘库村民组、高村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5.9222公顷(合88.833亩)。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博望区丹阳镇董塘村王村村民组、前塘库村民组、高村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博望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博望区丹阳镇董塘村王村村民组、前塘库村民组、高村村民组等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制大中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博望区人民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实施货币化安置。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以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
根据2018年第34号公告,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杨坝村泉塘村民组、大力树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11.9611公顷,其中农用地10.1663公顷(其中耕地8.4661公顷),建设用地1.3684公顷,未利用地0.4264公顷。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度第0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302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杨坝村泉塘村民组、大力树村民组等集体土地11.9611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6月5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3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杨坝村泉塘村民组、大力树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11.9611公顷(合179.4165亩)。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杨坝村泉塘村民组、大力树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杨坝村泉塘村民组、大力树村民组等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制大中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2018年第35号公告,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社区芮东村民组、中心村民组、甘东村民组、街道村民组、金山村村集体;岱山村向阳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15.4015公顷,其中农用地10.9430公顷(其中耕地5.2248公顷),建设用地3.2059公顷,未利用地1.2526公顷。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度第0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303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社区芮东村民组、中心村民组、甘东村民组、街道村民组、金山村集体;岱山村向阳村民组等集体土地15.401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6月5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3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社区芮东村民组、中心村民组、甘东村民组、街道村民组、金山村集体;岱山村向阳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15.4015公顷(合231.0225亩)。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社区芮东村民组、中心村民组、甘东村民组、街道村民组;岱山村向阳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社区芮东村民组、中心村民组、甘东村民组、街道村民组;岱山村向阳村民组等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制大中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金山社区、岱山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0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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